
融好网编辑 -- 橙子
|
近日,由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曹某某(男)、杨某某(女)持有假币罪一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曹某某、杨某某犯持有假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和七个月,并处罚金均为一万元。
No.1案情回顾
2019年3月21日上午,广西罗城籍人曹某某和杨某某经事先预谋,驾驶二轮摩托车流窜到融水县红水乡红水街赶集,用共同持有的假币到集市上以购买商品的形式以假乱真骗取他人真货币。因形迹可疑,该二人被当地派出所民警盘查,当即从曹某某身上查获崭新2005版佰元面额假币8张,从杨某某身上搜出同版假币19张,从其二人共同乘坐的摩托车后尾箱内缴获同版假币13张,总假币数40张,币值共计4000元。所查获的假币40张假币分别有数张为同一个编号,且出现三个连号。经中国人民银行广西融水县支行鉴定,曹某某、杨某某所持有的40张2005版面额100元的纸币均为假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曹某某、杨某某明知自己持有的是伪造的货币,为获取非法利益,蓄意用假币到市场上购买商品,以达到套现的目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由于曹某某、杨某某分别曾因多次结伙持有、使用假币被刑事处罚的前科,应酌情给予从重处罚,鉴于二人均当庭自愿认罪,涉案数额已达立案追诉起点,法院遂作出以上相应判决。
No.2检察官释法
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假币达到一定数额即构成犯罪。我国一贯重视对金融犯罪的惩治,出台律法明确规定非法持有四千元假币为刑事追责起点。本案中,上述二名人员曾因持有、使用假币被多次处罚过仍然不 知悔改,置法律于不顾,利益熏心,共同持有假币专门选择到热闹的集市利用人们特别是老人辨别真假货币能力不足之机,秘密使用手中假币购买商品套取他人真币。谁知事与愿违,在该二人没能使用时就被警觉的民警盘查查获。虽假币未得使用,但该二人一起持有的假币累计达四千元,已达到立案标准,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生活中,有人偶尔会收到假币的情况,也会看到过老人家辛苦血汗钱被用假币诈骗、盗窃新闻,我们对伪造、使用、持有假币的人深恶痛绝。检察官在此提醒公众注意,加强防范,一旦不小心收到假币,寻求机会一定要及时报警,以便公安民警迅速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挽回经济损失。
No.3法律链接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节录)
第二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14日起施行 法[2000]26号)(节录)
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文字:黄文锋图片:融水县公安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