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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柳州一男子因高空抛物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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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好网编辑 -- 橙子

发表于 前天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屡屡引发社会关注,鹿寨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揭示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着力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和安全素养,切实筑牢城市公共安全防线。

      典型案例
      2025年3月,在鹿寨县某小区17楼,邓某因与女友发生矛盾,女友不让其进门,邓某为发泄不满,先后三次将灭火器甩向女友家的厨房窗玻璃,放任灭火器从采光井跌落地面,其中两个灭火器在跌落地面的过程中,砸中5楼和10楼的天然气入户管道及9楼业主窗户,造成天然气泄露,导致该小区供气中断,经燃气公司抢修后恢复供气。

      检察机关认为,邓某在17楼随意将灭火器甩向窗户玻璃,明知灭火器会从采光井跌落地面,仍然放任不理,且楼下地面属于公共场所,有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风险,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2025年6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对邓某提起公诉,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说法
      1.高空抛物=头顶炸弹!
      哪怕是一块西瓜皮、一个空瓶子、一块小石头,从高处落下都可能产生巨大的冲击力,瞬间化为威胁公众生命安全的“凶器”,足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2.“不知情”不是挡箭牌!
      即使行为人没有故意伤害人的意图,只要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犯罪。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情节严重(如多次实施、抛掷物品危险性大等),也可能单独构成高空抛物罪。

      3.责任明确,严惩不贷!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明确将高空抛物入刑,体现了国家对此类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一旦查实,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行为,轻则损害他人财物,重则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检察官在此呼吁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坚决杜绝高空抛物,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来源:鹿寨检察)

发表于 前天 11:42 该帖来自融水好门户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是不是天禾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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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1:43 该帖来自融水好门户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青天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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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1:53 该帖来自融水好门户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推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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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4:14 该帖来自融水好门户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才6个月,闹着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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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6:24 该帖来自融水好门户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六年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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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6:24 该帖来自融水好门户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必须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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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21:36 该帖来自融水好门户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真是闹着玩 才6个月 搞笑了 害死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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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2:25 该帖来自融水好门户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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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六个月太少了,不应该以高空抛物罪来定刑,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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