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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自行车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融水县自行车协会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融水县自行车协会是由我县广大自行车运动爱好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广泛开展自行车休闲活动、环保活动、健身运动和竞技运动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 团结、健康、快乐、挑战。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团结全县广大自行车运动爱好者,联合社会各有关部门,致力发展我县群众性自行车运动,增强全县人民体质,发现和培养自行车运动人才,提高自行车骑行健身运动技术水平。倡导节能环保,低碳生活,运动健身,享受自然的运动理念,努力把我县打造成为柳州地区乃至全省、全国自行车运动爱好者骑行休闲和竞技运动的基地,为我县体育运动发展服务,为我县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县体育局和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融水县融水镇镇政府门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宣传贯彻党中央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的方针、政策,积极推动和指导我县群众性自行车运动的开展,大力促进我县全民健身运动发展。
(二)不断总结、研究我县自行车活动开展情况,促进我县自行车运动的社会化、规范化、科学化。
(三)培养和选拔自行车运动骨干,为各级各类自行车竞技比赛运动选拔、推荐优秀人才。
(四) 举办全县乃至全市、全省自行车运动竞赛和表演,组织与周边县市区开展自行车运动竞赛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行车运动技术水平。
(五)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各界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企业形象及产品宣传服务,促进自行车运动开展。
(六)领导和督促各俱乐部文明、健康、有序地开展自行车骑行活动,组织开展自行车运动的经验交流和表彰活动。
(七)接受政府及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对开展自行车运动的资助、捐赠。
(八)推动我县自行车运动设施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协会章程。
(二)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独立行为能力,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爱好自行车运动并愿意参加其中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入会先要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协会颁发会员证及会员车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协会的有关会议和有关活动;
(二)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自行车运动安全和技术培训;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五)协会订阅的刊物和协会公共物品使用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协会的团结和统一,反对两面派行为;
(五)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纠正协会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批评消极腐败现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并退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在协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他们应该是我县自行车运动的爱好者、积极分子。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在协会会员(会员代表)中推选产生,他们应该是我县自行车运动爱好者的优秀代表或我县自行车运动的贡献者、积极分子(第一届理事由广大自行车爱好者在会员中推荐产生)。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体育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的任免;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接受监事会对协会工作的监督和有关问题的质询;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或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
协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3—5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由我县自行车运动爱好者推荐产生),大会闭会期间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协会及其领导成员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四)督促协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协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五)对协会会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协会及其会员违法违纪、违反章程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审议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名誉会长2名,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自行车运动,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体育局审查并报县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应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县体育局和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县体育局和县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督促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公益和宣传等活动的服务性收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自行车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制度。会计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接受县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县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修改后,应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县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应在县体育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体育局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协会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协会章程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协会会员证及会员车牌的使用管理:
(一)会员证只限于会员本人使用;
(二)会员证及会员车牌不得涂改;
(三)会员遗失会员证及会员车牌应及时申请补发;
(四)会员退会或停止会籍,应退回会员证及会员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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