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实施2016年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 公 告
根据《融水苗族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融政办发〔2011〕234号),结合我县实际在县城实施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县城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二、获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包括单身)均具有本县城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实际居住;并且取得本县城常住户口三年以上,家庭成员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连续获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12个月以上且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亲属居住者)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租金核减的除外)。
三、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包括单身)均具有本县城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实际居住;并且取得本县城常住户口三年以上,家庭成员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低收入认定标准且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亲属居住者)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租金核减的除外)。
四、符合上述条件且在2016年9月以前没有办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的居民户,于2016年9月20日至2016年10月20日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住房情况证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及《柳州市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到所属社区领取《融水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或《融水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进行填报,如最近一年有孤老、伤残军人、烈属、下岗、残疾证明的应同时提交。
特此公告
融水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