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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告] 关于融水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资格认定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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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2 17: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关于做好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
资格认定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县内各相关企业:
    根据《自治区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桂族发﹝2016﹞13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民族贸易县内登记注册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该法人企业主营业务(依照工商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必须是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或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    (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
    (三)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销售额占该法人企业全部销售额60%以上的企业的基础档案。少数民族特需品指《少数民族特殊商品目录(2014)年版》中所列商品。

    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仅指日用百货(各种棉、麻、毛、丝、皮等天然纤维和人造纤维的纺织品、服装、鞋帽;各种皮革、橡胶和塑料制品;薄、册、纸张、笔等各种文教用品以及玩具、体育器材和工艺美术品;钟表、照相机、缝纫机、自行车、日用五金;各种家用电器、搪瓷、陶瓷、玻璃器皿、铝制品等)及日用杂品,农业生产资料(农膜、农药、农用化肥、农作物种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畜禽、牧草种子、食用菌菌种、兽药、农用大棚设备、小型农机含零配件及滴灌设备、水产苗种、渔药、渔机渔具等),药品,书籍。

    二、民族贸易企业的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根据民族贸易企业认定条件填写申报材料并完善基础档案后报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初步审核。
    2.县级初审。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的基础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及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后报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复核。
    3.市级复核。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对各民族贸易县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后上报自治区民委。
    4.审核认定。认定工作由自治区民委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组成认定工作组,审核企业上报的相关材料,开展认定。

    (二)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民族贸易企业重点要完善基础档案材料和企业台账材料,建立完善基础档案制度和台账制度。鉴于企业会计年度尚未结束,第三方审计制度尚未建立,此次民族贸易企业清理、调整暂以企业提供的基础档案材料及台账为基本依据进行认定。企业第三方审计制度建立之后,再依据审计结果进行调整更新。

    1.基础档案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信息。
    (2)上一年度企业概况。
    (3)上一年度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生产、加工)民族地区农副产品情况。
    (4)本年度贸易贷款贴息情况预测。
    (5)相关企业认真填写民族贸易企业基础档案表并提供佐证材料,签章后一式两份报属地民族工作部门,属地民族工作部门签章并存档一份。

    2.民族贸易企业必须建立少数民族特需品、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的销售台账,民族地区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台账制度。台账主要内容包括:

    (1)经销的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民族地区农副产品的类别、品种、具体名称、销售或收购金额;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及具体金额;民族贸易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与上一年度相比出现的增加或减少情况;下一年度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民族地区农副产品计划;补充企业自由流动资金情况等。
    (2)与民族贸易流动资金贷款相关的申请表、审核表、使用明细表等。
    (3)承贷金融机构贷款凭证、利息清单、还款凭证的复印件。
    (4)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的销售情况汇总表、民族地区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情况汇总表。

    3、每年3月底前,要以上一年度民族贸易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的情况为主要依据进行基础档案的更新工作。

    三、时间要求
    1.请各企业在2016年8月19日前,按照《广西民族贸易企业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要求,完成相关材料(电子版和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经济社会发展股,联系人:莫成伟,联系电话:0772-5132297、13978232901,邮箱:rsmzjjjg @163.com。


     2.有关表格的电子版,请登录融水民贸办公共邮箱:rsmmb5132297@163.com,密码:5132297。今后,有关民贸工作的文件通知,我局均从此邮箱发送传达。

    特此通知

    附件:
    1.《广西民族贸易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2. 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基础档案表;
    3. 经销民族类商品基本情况表;
    4. 申报材料封面要求。

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2016年8月12日

发表于 2016-8-13 08: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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