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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讨论] 来看看黑心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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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1 11:18:41 该帖来自融水好门户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钱还没退,还说市政府热线也会错,真是不把政府放眼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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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2 07:27: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关于二期平台面露天车位归属权的
告 示

尊敬的二期(12栋)全体业主:
    近段时间本区部分业主对平台上露天停车位的归属权有争议,有业主向融水县相关政府部门投诉我公司,主要投诉内容为:“苏盟二期平台面露天停车位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苏盟公司无权擅自处理”。

    对此,我公司咨询了律师,也请教了物业专家,并查阅了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现将与二期平台面露天车位归属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列举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三、根据我公司与全体业主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第5项
    出卖人为小区配套建造的杂物间、车位等产权归出卖人所有,买受人若需租用或购买,均需另行签订租售协议。

    根据以上法律及条款,结论如下:
    二期平台面露天车位属于“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见原审批过规划总平面布置图),是“专有车位”,不属于“共有车位”,非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因此,二期平台面露天车位权属为融水县苏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所有,融水县苏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有权出租。

    现我公司就车位租赁的政策如下:
    A、原车位的业主如不愿续用,可直接到我公司办理全额退款手续;
    B、对于退款后的车位,我公司将重新向其他业主招租;
    C、对有意愿租赁车位的业主,可以先向我公司报名登记。
    各位业主,本公告经过了反复论证,现在正式公布,如有疑义的业主,可以通过查看法律法规,或者咨询律师,弄清事实;如再有异议,建议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包括起诉方式)予以解决。

融水县苏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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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2 17:26:30 该帖来自融水好门户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刚刚县政府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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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2 17:49:47 该帖来自融水好门户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不行就拉横幅维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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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2 21:14:34 该帖来自融水好门户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算黑了,我们三期的,一年多了,还没得证。反正不再融水做了,也不在乎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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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2 21:30:49 该帖来自融水好门户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拿业主的公摊面积来出租收钱,让业主没地方停车,要停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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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2 23:33:39 该帖来自融水好门户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这就是我不想去物业上班的原因,自己都看不惯这些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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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3 09:01:54 该帖来自融水好门户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开发商讲是开发商的 业主讲是业主的 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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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4 08:27:45 该帖来自融水好门户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我放车下面电瓶也被人家偷,讲物业听哪姓罗的太度一点不好!这个什么物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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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4 08:38:16 该帖来自融水好门户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寻找十二幢业主群,希望有哪位在群的把我拉进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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