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酸甜排骨 于 2015-5-27 18:27 编辑
装修管理费是指装修队频繁出入刚刚建设好的小区,往往会危及小区公共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不少装修队不顾及对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的保护,野蛮施工甚至危及建筑主体,随意抛弃垃圾,或者在不恰当的时间、地点进行施工等等。如何对此行为进行控制和补救,这就是不少小区收取装修管理费。装修管理费该收吗?目前法律对此并没有专项的规定,但可以明确的是,小区的住户拥有装修房屋的权利,而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是属于所有业主的,因此装修管理费即使要交,是交给业主委员会还是物业管理会,这个收取的权利主体值得商榷。其次,收取不予退还的装修管理费显然是没有法律支持和道理的,但鉴于装修时容易破坏公共环境和设施的客观现实,他也比较倾向于收取装修押金的做法。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细化约束,即使是收取装修押金的做法,在出现赔偿问题时,其损害程度鉴定主体,赔偿费用都没有具体规定,因此也容易产生问题。 装修保证金的用途是为了防范装修施工队的违规操作给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为利益受损害方设置的一种有效保障,目的在于监督、规范装修行为,补偿因装修而受到损失方的利益。
1、装修保证金的法律依据。通常,业主要装修就要向小区的物业公司缴纳一定的装修保证金和装修管理费。但这些费用究竟该交多少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也有地方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收取装修保证金的。
2、装修保证金的约定。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缴纳装修保证金及其缴纳的标准,那么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在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时就应该对该项收费内容的缴纳方式,使用方式、扣除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以防止日后产生纠纷缺少依据。
3、谁来负担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一般由业主负担,当然,从公平的角度讲,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业主和装修公司都应该负担。
4、装修保证金的扣除。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有关装修保证金的扣除方式的合同条款,理论上就应该按照条款规定的方式进行扣除物业管理公司确有证据证明业主存在违规操作时,其有权没收部分或全部装修保证金。
5、装修保证金过高的处理。各地一般都会对装修保证金的收费标准作出规定,所以可以参考各地的收费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5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四章 物业的管理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六章 物业的维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违约责任、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根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在对应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相应降低,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相应的物业服务级别由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从物业交付之日起,根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和电梯维护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和电梯维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住宅进行指导和监督。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装修押金、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装修工本费等类似费用。
装修过程因破坏公共部位及设施需要修复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额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实际案例:
广西一物业公司强收装修保证金 工商部门责令退给业主
2014-09-21 物业之家
因在装修合同里设置"霸王"条款,强行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三江侗族自治县一物业公司日前被当地工商部门查处,并被责令向众业主退回所谓的装修保证金共计49.2万元。
7月起,三江县城一新小区的住户陆续向工商部门投诉,称他们在装修新房时,需要跟小区物业部签订一份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且要求缴纳装修保证金2000元后才能装修。希望工商部门介入调查。
接到投诉后,该县工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展开调查。在对小区住户和物业部近2个月的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由该物业公司提供的小区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里确实存在"装修保证金:每户2000元"的格式条款,规定新业主要装修房子,每户必须先交2000元保证金,才允许运料进场施工。小区有246户正在装修的住户共被收取了49.2万元保证金。小区物业部负责人也承认了物业部收取小区住户每户2000元装修保证金的事实。
工商执法人员指出,在格式合同里设置的不平等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是一种违法行为。于是他们依法对这家物业公司立案调查,并根据调查了解到的事实和证据,依法责令该物业公司立即停止收取装修保证金,修改小区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存在的该条"霸王条款",马上清退已经收取的装修保证金。目前,该物业公司正在逐一向业主们退还这笔所谓的"装修保证金"。
讨论:1.从装修保证金及装修管理费的定义及解释,我们可以看得出,目前这两项收费,国家没有明文规定是否合理滴,但是各地有相关的文件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住宅进行指导和监督。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装修押金、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装修工本费等类似费用。我们可以看到,物业对业主进行指导是义务,仅可以根据当地物价收取垃圾清理费,不能收取装修保证金及装修管理费,而且离我们最近的三江就有相关案例。而且最奇葩滴规定是还额外规定,超过90天没有装修完就每个月罚款100块
关于物业费也有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违约责任、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相应降低,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相应的物业服务级别由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有哪位对法律比较了解的朋友或是相关部门领导看到此文,请您告诉我,我到底讲滴到底是胡说八道还是合情合理!!!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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