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夜郎&自大 于 2026-4-7 16:04 编辑
关于公开征集网络餐饮服务违法违规线索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整治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乱象,切实维护消费者饮食安全和合法权益,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26年12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违法违规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开征集时间 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二、重点线索征集范围 (一)网络餐饮服务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线索 1、资质审查与登记义务履行不到位: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未核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等资质证明,或未及时更新已变更、过期、注销、吊销的资质信息;对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资质造假(如伪造、变造、冒用他人许可证)的“幽灵外卖”商家,未履行审查核验义务即允许其入网经营。 2、信息公示管理义务履行不到位:未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实际经营地址、门店环境等信息;对入网商家公示的证照信息模糊、虚假、与实际不符(如“美颜”误导、地址虚构)等行为,未及时采取警示、下架等措施。 3、日常管控与风险处置义务履行不到位:未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监测制度,对商家超范围经营、加工制作环境脏乱差、使用过期变质食材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4、配送环节食品安全保障不到位:未督促入网商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未落实配送工具清洁消毒等要求;配送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食品变质或污染。 (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线索 1、资质证照管理不规范: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或超范围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许可证过期、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冒用他人资质;实际经营地址与许可证载明地址不一致(“幽灵外卖”)。 2、信息公示不规范:未在店铺主页显著位置公示真实有效的商家信息,如网店图片与实体店不一致(冒用他人图片),网店地址与许可证载明地址不一致、网店名称与实体店招牌名称不一致等。 3、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不规范: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采购使用过期、变质、来源不明、“三无”食品原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如罂粟壳、硼砂、那非类物质等)。 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到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健康证明过期或伪造;患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感染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仍在岗操作。 5、配送环节食品安全保障不到位:未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配送容器,或未定期清洗消毒;未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 6、虚假宣传与价格欺诈:以一种食品冒充另一种食品(挂羊头卖狗肉)、以次充好等方式误导、欺骗消费者;虚构菜品原价、夸大优惠力度,实施价格欺诈。 三、举报方式 电话举报:拨打12315、12345或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中心0772-5123785进行举报。 网络举报:登录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http://www.12315.cn)进行在线举报。 来信来访:将书面材料邮寄或送至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中心(地址:融水县融水镇寿星北路148号,邮编:545300),信封请注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线索”;也可在工作日前往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中心进行举报。 四、其他事项 举报内容不得捏造事实,应真实、客观、具体,尽量提供被举报商家名称、经营地址、平台店铺链接、违法违规事实描述及相关证据(如订单截图、现场照片、视频等),以便核查处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认真核查每一条线索,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餐饮消费环境!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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