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敦促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备案的通告
各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等法规要求,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应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主动向融水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经核查,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存在无备案经营行为。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从事机动车维修(含整车修理、专项维修、综合维修等)的所有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二、备案时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未备案企业须立即向融水县交通运输局提交备案申请。逾期未备案的,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备案方式
现场办理
地址:融水县融水镇水东新区民族大道203号振城大厦(水东新区君泰超市斜对面)三楼交通局072窗口
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
咨询电话:0772-5121895
四、法律责任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备案擅自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信用监管。
五、监督与服务
我局将加强行业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为方便企业办理备案,提供“一次性告知”服务,如有疑问可致电咨询。
请各企业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健康发展。
特此通告。
融水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