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人行道停车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融水县城区交通安全畅通,进一步规范停车秩序,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给广大市民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城范围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停车泊位内或周边停车场内。
二、严禁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施划有机动车停车泊位的除外;两轮摩托车、电动车应规范停放在施划的专用停车泊位上。
三、严禁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或在人行道上及停车泊位内堆物挤占,或有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行为。
四、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管执法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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