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历史遗留矿山进行认定的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1〕373号),经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县历史遗留矿山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自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4月7日。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核。
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3月9日
附件下载:融水苗族自治县历史遗留矿山信息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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