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经营者也要维护好自身的权益
融水县民族市场的鱼商陶先生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鱼类产品,但因具备免予处罚条件的行为,近日,融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了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7月30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到融水县民族市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相关检验机构检测,一家鱼摊中的两个样品罗非鱼和鲶鱼分别检出非法添加国家禁止药物和兽药超标,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8月31日,融水县市场监管局对此鱼摊负责人陶先生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其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交需要采集的证据材料。陶先生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进货凭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融水县市场监管局认定,陶先生采购上述鱼类时落实了进货查验制度,且采购时并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仪器对该鱼类进行检测,其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最终,该局对陶先生作出了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该批次不合格鱼类进行追踪溯源调查。
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经营者:进货采购食品时,一定要落实好进货查验制度,做到两查一索要:查生产厂家和供货商资质、查产品合格证明以及索要进购凭证,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食品安全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供稿: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王达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