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县城区防洪排涝工程第一期城北区项目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二批) (征求意见稿)
依据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广西融水县城区防洪排涝工程第一期城北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桂发改农经[2004] 202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融水县城区防洪排涝工程第一期城北区初步设计修编报告的批复》(桂水规计[2018] 34号)要求,加快推进融水县县城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加强和规范房屋征收工作管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国有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柳政办[2012] 148号) ;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推进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柳政发[2017] 26号) ;
(五)《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 柳政办[2012]255号);
(六)《柳州市公益性项目建设收回国有士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柳政发[2010]41号);
(七)其他相关文件。
二、征收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单位:融水苗族自治县水利局
四、征收范围:大南街沿河至望江路沿河(详见征收红线图)门牌号:大南街21号(邮政局)、大南街26号(教育局招待所)、大南街29号 (融水镇幼儿园)、大南街32号(市场监管局/工商局)、大南街34号(财政局/信访办)、大南街44号(饮食服务公司)、朝阳东路49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容局)、和平街1号、大南街13号、望江路5号、望江路6号、望江路7号、望江路8号、望路9号、望江路10号、望江路11号、望江路12号、望江路13号、望江路14号、望江路15号、望江路16号、望江路17号、望江路18号、望江路19号、望江路20号、望江路21号、望江路22号、望江23号、望江路24号、望江路25号、望江路25号之、望江路26号、望江路27号、望江路28号、望江路29号、望江路30号、望江路31号、望江路32号、望江路33号、望江路34号、望江路35号、望江36号、望江路37号、望江路38号、望江路38号之、望江路39号、望江路40号、望江路41号、望江路42号、望江路43号、望江路44号、望江路45号、望江路46号、望江路47号、望江路47号之、望路48号、望江路49号。
五、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结束。
六、征收签约期限: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
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市房屋征收哩部门当年度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半数以上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
(二)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或未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征收人将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制定。采用投票方式时,半数以上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以多数决定;不足半数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八、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凡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含“房改房”,即已购公房指享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房屋建成时间在发布征收公告之前,不业“双证”手续是否齐全, 经融水县县城防洪排涝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成房屋产权调查(含房屋隶属单位)核实公示后,均按市场价格予评估,房屋认定有证建筑面积以房屋现状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二)对于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房屋产权证登记户主姓名不一致的,(房产证以户主为准,并经公示7日后予以确认。对于只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的, 则以登记户主姓名为准。
(三)房屋认定建筑面积以房屋现状实际测绘面积为准。实际测绘面积与房产证面积一致的认定为有证建筑,实际测绘结果有超出房产证面积的,超出部分依法认定。
(四)被征收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入户,无法开展房屋调查和测绘的,由所在社区派员见证,其房屋面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相关材予以认定,并作为估价依据。
(五)明确建筑规划条件,根据融水镇城区私人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规定,融水镇望江路至济安街一带只能批建4层以下(地面以上层数,含4层,前挑1.2米)的私人住宅,容积率为4.0, 实际存在超出4层的房屋,超出部分建筑认定为无证建筑,超出部分依法认定。
(六)土地用途与用地面积依据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放的合法证件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载明的土地用途和用地面积进行认定;无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放的合法证件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土地符合登记条件因历史原因未进行登记的,由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程序确权,出具被征收建筑占用土地的登记资料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确认单。
九、补偿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按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计算补偿款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 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1.2进行产权调换,调换后房屋建筑面积不足或超出,根据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予以结算,被征收人调换的回建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应安置建筑面积存在差额的,按照以下规定结算差价:
一是被征收人选择的回建安置房小于应得安置面积的,不足部分政府按照房地综合评估单价(房地综合评估单价=房屋评估价格÷房屋有证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偿,即差额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2—安置房建筑面积)x房地综合评估单价;
二是被征收人选择的回建安置房大于应得安置面积的,超出面积在30㎡以内的部分(含30 ㎡),被征收人按房地综合评估单价购买,超出面积在30 ㎡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本方案中房屋有证建筑面积均包含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先签先选、后签后选,安置房源位于融水苗族自治县水东棚户区安置小区(和顺家园)、学士澜庭等2个小区。
(四)征收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土地和房屋,土地面积和性质以土地证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为准,因历史原因未进行登记的,土地面积有争议的,由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予以确认。房屋及土地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征收补偿共有人。
被征收人有房屋共有人的,在核算征收补偿款时,合并计算补偿款额;被征收人在同一征收范围内有多处房屋的,在核算征收补偿款时,合并计算补偿款总额。
(六)应安置人数的确定。
以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在征收范围内的常住户口计算。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常住户口人员, 不计入应安置人数:
(1)他处另有产权住房的;
(2)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征收范围内其亲属处的:
(3)房屋承租人。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非常住户人员,可计入应安置人数:
(1)原有常住户口,已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并购置产权房屋的);
(2)按规定户口报在大、中专学校的学生和住在本县工作单位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测人员;
(3)未成年子女因入托、入学等原因,常住户口不在其父母或监护人处的;
(4)夫妻一方居住在征收范围内的,另一方居住在征收范围外,且他处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属非租赁型保障住房承租户的。
(七)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的处理。
凡搬迁户原合法建设、安装用于生产生活类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均由评估公司予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照补偿标准执行。(详儿附表)
(八)地面无房屋的土地补偿
1.原土地使用权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按收回土地所在区域和原批准用途对应的融水县城土地基准地价区片价的60%计。
2.原土地使用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按回收土地使用权时,该土地原出让条件下剩余的出让使用权年限的土地评估价全额给予补偿。
3.对于已设定抵押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第2条补偿。
4.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征收当地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5.收回的国有土地属于闲置土地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机关处置闲置土地的规定处理。
(九)经认定的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
十、补助和奖励
(一)搬迁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为每户总共3000元(含搬出、搬进)。
(二)临时安置补助
本次征收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认定有证建筑面积1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自被征收人以书面方式交房屋之日起,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x1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预付六个月的过渡费。 此临时自行安置过渡费支付至被征收人获得安置房交房通知之日止,再支付6个月(应付过渡费天数不够一个月,存在零星天数时,零星天数大于等于15天按照一个月支付,零星天数、于15天,按照半个月支付)。
3.选择现房一次性给予6个月过渡费。
4.被征收人选择多套安置房,且且多套安置房面积总和超过可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应将超出面积数均摊到每套安春安置房面积中再计算每套安置房的过渡费,因多套安置房存在不同时交房的情况,则在交房后下个月拨付安置房的过渡费中扣除已交房部分的过渡费;
(三)房屋征收补助办法
1.产权房屋被征收人有以下情况的,一次性给予30000元/户的补助,
(1)经民政部门核定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
(2)生活困难的孤老或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3)烈属、伤残军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将补助情况公示5日。
2.自改营业性铺面、营业性用房
经认证房屋现状作为营业性铺面(仅限于一楼),或营业性用房(二楼以上)形式使用,按照自改营业性铺面给予补助;房屋现状及实际经营面积认证工作由县发改委、住建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片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税务局、融水镇人民政府和相关社区共同成。
自改营业性铺面、营业性用房的补助
(1)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在经营的自改铺面按实际经营面积1000元/㎡给予补助,并一次性给予30000元/户的停产停业补助。
(2)无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在经营的自改铺面不给予经营面积补助,但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实际经营达6个月以上并正在经营的停产停补助按实际经营面积50元/㎡给予补助,不足15000元的按15000元/户补助。
(3)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在经营的自改营业性用房按照实际小营面积300元/㎡给予补助,并一次性给予3000元/户的停产停业补助
(4)无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在经营的自改营业性用房不给予经营面积补助;但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实际经营达6个月以上并正在经营的停严停业补助按实际经营面积30元/㎡给予补助,不足15000元的按15000元/户补助。
(5)停产停业补助租赁当事人之间有的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补偿给承租人。
四、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的并搬迁腾空房屋完好交给征收人的,按《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办法》(柳政办[2012]255号)或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推进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柳政发(2017)26号)执行。
十一、其他事项
(一)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丈量,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等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二)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
(三)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及搬家腾房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报请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房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定义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融水苗族自治县水利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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