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原是一名公办教师,是在1958年4月参加工作,于1962年全国正遇饥荒,为了减轻国负担,在那时精简部分国家干部和职工,我就在那时被精简,到1978年国家需要教师人才,属于精简的对象,无犯错误的收回归队,我于1978年12月得到教育局通知归队并到县里开会重新分配工作,我被分配到原学区大年公社塘口小学任教,任教到二年半后,时任大年公社教育干事(负责人)口头通知我说:“你被停职回家。”原因就是教育局讲你没有个人入伍档案材料,那时我就被停职了。当时我也不清楚是怎么回事,不明不白叫我回家,我不甘心,一直在追查教育干事查找原因,后来,他答应我7月份带学生到县里参加(高)中考,帮我到局里查查相关情况。然而事有蹊跷,他在坐车回家的路上不幸在车上过世了,事后就没有人给我任何答复,接着我自己去查询,在那个年代,教育局负责人不允许个人翻阅任何档案材料,每次去都被拒之门外,加上家距县城较远,经济困难,孩子还小,为养家糊口,只得被迫中断去查看个人档案,了解事因,所以事情一拖再拖。到了2008年,我经批准在教育局档案室找到了我的个人入伍档案及相关材料。【如:组织部召回通知文件、有本人精简花名册、有国家干部花名册(此册我名字有被打“x” 笔迹)、有部分工资表等】。这些材料足够证明了我是受冤害的,现我是否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教育局讨回公道,恢复名誉,要求应得到的补偿吗?现我70多岁的老人了,不甘心就这样带着遗憾走进坟墓,请求律师如何帮我解决这个问题,我将永远铭记您的大恩大德。谢谢! 咨询人:雷光贤(石光贤)电话:189780603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