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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女性必知的生育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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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好网编辑 -- 橙子

发表于 2013-8-13 14:4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不被辞退的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保护的权利

1.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2.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3.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
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产假标准天数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作假15天(预产期前15天开始休)。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增加奖励假30天(可由男方使用),不休奖励假的,按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应得的生育费用

1.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
2.工资和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参加生育保险的,依法领取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不妨由企业不足。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企业照发原工资。各地的计算标准和项目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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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4 01:12:07 该帖来自融水好门户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本帖最后由 ヤ吖媚□ 于 2013-8-15 10:42 编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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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10: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 告

  (十一届第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3月2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23日


第二十九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职工,增加晚婚假十二天;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十四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二十天。职工休晚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予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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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10:47: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晚婚晚育的,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还能多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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