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焚烧秸秆”不当回事,被处罚时追悔莫及
1月6日早上10点45分左右,融水镇新国村于七屯附近,肇事者魏某在国土征收地里焚烧秸秆,致焚烧现场烟雾弥漫,严重影响环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正在该片区巡查的融水城管执法人员发现后当即联合生态局、国土局的工作人员扑灭大火,对魏某进行教育并带回融水城管执法大队,其后城管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魏某开具罚款500的罚单,魏某表示服从处罚,同时希望广大村民引以为戒,不要像他一样做出违法的事来。
“禁烧秸秆”并非新鲜的话题。很多农户表示,焚烧后的灰烬可以还土肥田,想不明白秸秆要是不烧,还能怎么办?导致了一些农户在经执法队员劝导后,仍会选择对秸秆焚烧处理。然而,近些年来,随着空气质量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秸秆焚烧带来的空气污染问题愈加凸显。同时,村民点燃后时常离开焚烧现场,秋季气候干燥,极易引发火灾,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融水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覃慕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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