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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不是你想玩~想玩你就玩~……收到有罪判决的时候,不同案件的三名被告人均彻底明白,涉及珍贵、频危野生动物植物的猎捕、移植行为真使不得,那可是要判刑的!近日,由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郑某某、潘某某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林某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三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郑某某、潘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林某某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情回顾
2015年9至10月份期间,郑某某到位于融水县元宝山顶峰采挖草药时抓得一只被他人猎捕受伤的猴子带回家饲养长达三年多。期间,也有村民提醒郑某某该只猴子为国家保护动物,个人不能随便饲养,但郑某某不予理会。2019年5月份,经群众举报后,郑某某被当地森林公安局查处。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猴子为灵长目猴科熊猴,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19年5月份期间,潘某某在融水县域乡辖区一林地内铲除杂草时捕捉得一只爬行花纹野生乌龟,于是带回家饲养观赏。期间,潘某某亲戚见该乌龟奇特好玩,就使用手机拍照放入“融水好门户”网上,引发多人网上围观热评。当地森林公安局获悉后赶往潘某某家中将其带回调查,并依法收缴上述花纹野生乌龟。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乌龟为龟科地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19年3月份期间,林某某获悉融水县域乡辖区一村民马某甲自家林地里生长有一株红豆杉树木后,欲图移植到自己经营的山庄作绿化使用。林某某通过该村屯另一村民马某乙(已故)上门征求得马某甲同意当人情送给林某某。马某乙挖好树木后,立即通知林某某前往拉运。林某某使用运输工具前往装运准备拉到其山庄途中被当地派出所查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林木属于松科冷杉,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郑某某、潘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无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和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非法捕捉国家一、二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林某某违反森林法规,非法运输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由于郑某某、潘某某处于好心、好玩目的非法捕捉,酌轻给予从轻处罚,鉴于该三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释法
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乃至政治价值。国家通过制定一些列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予以重点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狩猎、杀害、破坏、收购、运输等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非法猎捕一只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动物或者采伐、毁坏一株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即构罪。该三案中,郑某某、潘某某、林某某明知在保护区、林地、绿地内发现稀少、珍贵的野生动植物而出于取乐、经营等个人私利擅自捕捉、运输,虽没有非法杀害、采伐、毁坏等恶劣行径,但其没有向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养殖、培植、运输证,实施了不容侵犯野生动植物或其生存环境的捕捉、运输等破坏行为,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濒临灭绝的危险,显然严重违反了国家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理应依法予以惩处。
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均属行为犯,只要具有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等行为之一的,即以上述选择的行为作为罪名论处。也就是说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只要实施上述任意一种行为破坏、残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必定会受到法律追究。其中,猎捕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借助猎枪,也包括徒手捕捉、捕捞等行为表现。大家一定不要有“没有使用猎枪、猎狗、铁夹等抓捕工具、手段抓获抱回就不算猎捕违法犯罪行为”的错误想法。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违法犯罪分子一般会有“不知所侵害的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物种” 的错误想法,企图规避法律责任。其实,从珍贵物种生长环境多处森山老林、生态保护区、青山绿水地带,繁殖数量稀少、生长特征奇特,用途专门特定,价格价值不匪,当地居民还是可以分辨出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且,近年来,侵犯生态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从身边、周边的案例及法律教育宣传,保护环境资源意识逐步深入人心,广大民众对珍贵、濒危动植物知晓度更广泛。这种“不知为国家重点保护对象就不受处罚”欲图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在确凿的法律事实、证据面前不攻自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劝君莫触碰。
法律法规链接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36号)(节录)
第六十四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第六十五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第七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来源:融水检察 作者:黄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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