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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广西融水县居民滚某甲、滚某乙等8人在融水县辖区不同乡镇河段流域使用电鱼工具捕鱼,被融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集中采用认罪认罚制度、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很快同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合并审理和当庭宣判,认定上述人员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6月份,滚某甲、滚某乙等八人为达食用目的,擅自独自或者合伙使用购置、配备的电鱼机到所在村屯附近的融江片和贝江片流域河段电鱼,非法捕获1—10斤不等野生河边鱼,被融水县公安局辖区派出所民警和农业农村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巡逻执法查获。
融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八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上述人员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并当庭宣判,上述人员均表示不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释法:非法捕捞水产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立案追诉标准既有捕捞数量构罪的规定也有情节构罪规定,本案属于情节构罪。虽然捕获所得鱼类数量较少,但属于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情形,情节已达严重,必然受到追究刑事责任。前段时间,本县和邻县相关部门均有捕捞少量河边鱼被惩处的案例公布和报道,但以上人员依然没有引以为戒,甚至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该案例再次明确回应了某些人“电‘丁点’鱼也被抓,真是想不通”的疑惑。同时,劝君特别是电鱼爱好者一定要摒除“搞点河边鱼,小菜一碟,没事滴”的错误想法,千万手莫伸嘴莫馋,一切破坏生态资源违法必将受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坦白从宽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等法治思维的承接和延伸,又是“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和以人民为本”执法原则的坚持和体现。对于事实清楚,证据明朗,且涉案人员及其辩护人对事实、定罪、程序、量刑均没有异议,精简相关程序和文书制作,值班律师在场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快速移送法院起诉,简化庭审,提升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上述同类几个案件就是集中适用该制度,自愿认罪认罚,故可得到从宽从轻处理。截至目前,融水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起诉有25件31人,其中判决8件13人,同级法院采纳量刑建议8 件13人,涉及滥伐林木、危险驾驶、盗窃、抢夺、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多个犯罪领域和罪名。
法律、法规、文件链接: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2008)36号)(节录)
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③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和区公安厅文件(桂渔牧发[2016]1号)、区农业农村厅文件(桂农厅发[2019]30号)、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件(桂政规 [2018]5号):禁渔范围:广西内陆水域全境[包括融水县水域全境];禁渔时间:2019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时段4个月;禁止作业类型:在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规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来源:融水检察 作者:黄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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