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取消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公共检测中心,局机关各股(室)、食药稽查大队、经检大队: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自治区审改办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决定精神的通知》(桂审改办发〔2018〕5号)精神,我局取消2项行政审批事项即设立分公司备案和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市场监管所、局机关各相关股室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及时按文件要求实施,要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服务缺位。
一、自2018年7月28日起,我局取消设立分公司备案和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两项行政审批事项。
(一)及时向社会公示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时办理政务服务公告。
(二)取消后,积极做好相关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一)取消企业相关备案,做好登记机关信息推送。分公司设立后,有关企业无须再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改由登记机关负责推送信息,实现及时更新,及时共享。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做好登记信息公示的有关工作,并将有关分公司(分支机构)信息推送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机关下载记名,并上传公示。我局相关业务股室要及时将有关分公司(分支机构)信息导入本地登记业务系统,实现自动提示。
(二)调整声明方式,提供免费公告服务。对于营业执照丢失或损坏,申请人申请补领的,不在指定报刊声明作废,由企业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免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相关股室办理营业执照补领手续的,要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企业是否已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三)厘清市场监管职责,提升行业自律。采取有效措施,方便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并依法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服务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实现企业和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目标,推动企业登记注册工作。
附件: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018年8月23日
融水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2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