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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生活! 发表于 2012-10-4 11:04 看看《北京青年》就会有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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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耐上迩 发表于 2012-10-6 11:29 我也刚想酱紫讲。
店小二 发表于 2012-10-5 22:07 告诉你法院不受理解除非法同居案,小心被忽忧。
马马哥 发表于 2012-10-6 11:18 近段融好怎么老是在咨询离婚和婚姻危机求建议的帖子啊,难道真的那么不和谐??
广西佳卓律师事务所 发表于 2012-10-5 02:17 首先查看法条:2003版《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 ...
广西佳卓律师事务所 发表于 2012-10-6 18:41 只能说她的情况与何东的情况相似,请注意看法条: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 ...
累了 发表于 2012-10-7 12:47 我是2003年办的
悄悄、耐上迩 发表于 2012-10-7 13:03 恩,明白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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