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查看法条: 2003版《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解释: 一、结婚证不盖公章的婚姻是否有效? 1、并不是所有不盖公章的结婚证都证明该婚姻无效,假设你们当时符合法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只是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疏忽而没盖公章的情况,只要查档属实,那么这个婚姻是有效的。 2、在本案中,你们当时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该结婚登记无效,即使你的结婚证盖有公章照样无效。 二、关于你的婚姻是否有效及其当下如何处理? 1、你的婚姻是否有效取决于1994年2月1日这个临界点。如果你在94年2月1日前符合法定婚龄(即男22,女20),即使你们后来没有去补登记,那么可以按事实婚姻来处理,你们的婚姻是有效的。 2、如果你们在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那么你们现在要离婚的话应当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来处理,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当然,解除同居关系的话对于你们的孩子也可以一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