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卓律师事务所普法案例
林xx于2012年x月x日早上想驾驶其所有的桂B6xxxx号小轿车去柳州办事,临上车前发现该车的交强险已经过期12天,为遵守《交安法》的规定,林xx特意到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在办理交强险的时候也告知了保险公司自己要驾车去柳州办事,因交强险过期驾车上路违法,所以办理交强险后再驾车去柳州。保险公司为其办理了交强险后发给其保险单(保单左上方显眼的地方显示生成保单的时间为2012年x月x日10时38分54秒)和交强险标志,林xx把交强险标志贴在车窗上然后驾车前往柳州,不幸的是下午从柳州返回融水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xx拿出保单准备去向保险公司理赔时才发现保险单中间不显眼的一栏约定有保单从次日凌晨零时开始生效的字样,事故发生的时点不在保险期间内,林xx顿时深感上当受骗。
律师点评:
“保单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是保险公司执行了多年的行业潜规则,保监会专门发文要求更改后有诸多保险公司仍然不改,致使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据查,中国保监会已于2009年3月25日发布保监厅函(2009)91号《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各中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可以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X年X月X日X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X年X月X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各公司应严格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加强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经常驾车难免会出意外,尤其是新手买新车的,那么爱车一族在买新车或者是在交强险过期后再次续保时应切记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单上注明“即时生效”的字样或在保单“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不然在真空期内万一出现意外将会相当麻烦。虽然保险公司的做法是有违交强险设立宗旨的,新闻媒体也多次曝光该潜规则,全国各地已有多家法院就此相似案例判决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无效,判令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还特为此事作出过司法建议,但不进入诉讼程序保险公司肯定会和你扯皮。如果车友们在购买交强险时稍作注意,就能避免上述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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