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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融水检察

[案例普法] 融水检察院受理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 批准逮捕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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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4 20:4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2017年7月12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袁某、胡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袁某(29岁,融水县和睦镇人,无业)在QQ群聊天时发现有人收购、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并获利,遂产生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念头。2016年4月份至2017年4月份,该袁勾结犯罪嫌疑人胡某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网络上的非法买家,收取非法利益。据初步统计,在此期间此二人非法获取并出售的个人信息数十万条,从中获利10万余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的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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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忠告:网络时代新形犯罪手段隐藏很深,平时注意保存自己在上的个人信息,不明确的网站发来链接不能随意打开,验证信息不能发送给不明网站和个人,更不能将不明链接转发给亲朋好友,谨防被不法分子利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将入罪。《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进行了区分,相应设置了50条、500条、5000条的入罪标准,侵犯数量达入罪标准10倍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袁胡二人所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数十万条,大大超过入罪标准,此二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者:莫彦梅
图片来源于网络

IMG_5023.JPG

高手高手高高手

发表于 2017-7-14 21: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判了几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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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4 21: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有错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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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4 21:28: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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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我滴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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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4 21:45: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知道是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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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4 22: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我也懂那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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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4 22:54: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确实应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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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未知旅途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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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4 23: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经常接到诈骗电话,身份证号码一字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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