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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融住建责拆公字[2016]01号
大洋美食街木房建设人(管理人、使用人):
经调查,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融水镇大洋超市美食街(即大洋超市东侧办证大厅西侧的步行道)建设房屋(构筑物),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15年8 月14日,对你(单位)下发了《关于协助调查公告》(融住建拆公字[2015]01号),并已依法张贴留置送达你(单位),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接受调查,你(单位)拒不依法接受调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如不服本公告决定,请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公告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本公告的,本机关将报请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融水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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