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相关要求,融水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开展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年度报告市场主体范围
凡于2015年12月31日前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需承担年报信息公示义务。(2016年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个体工商户自2017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是否公示可自主选择。选择公示年报信息的,须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年报信息;选择不公示年报信息的,须向辖区工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时间
企业:2015年年度报告及公示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
个体工商户:2015年年度报告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
农民专业合作社:2015年年度报告及公示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
三、年度报告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选择公示年报信息的个体工商户需要注册联络员,通过联络员备案的手机进行认证,完成年报工作。联络员首次注册可于网上自主申请,但同一市场主体只可在网上提交一次联络员注册申请。注册时登录广西红盾网“企业信用公示”窗口(网址:http://www.gxhdcom.cn/)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网站(http://www.gxqyxygs.gov.cn/search.jspx)在线填写相关信息,完成联络员注册。完成联络员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选择公示年报信息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上述网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度报告。
四、不按期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或年度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将影响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
咨询电话:5132281、5123503、5123529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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