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融水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倾倒、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范围为我县城市规划区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迁拆、修缮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等产生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处置。
二、本通告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迁拆、修缮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主要由渣土、碎石块、废砂浆、砖瓦碎块、混凝土块、沥青块、废塑料、废金属料、废竹木等组成。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排放乱倒处置建筑垃圾。禁止在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农田、河流、湖泊、供排水设施、水利设施等地点排放乱倒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排放处置。
四、建设、修缮、迁拆中产生的渣土、碎石块、废砂浆、砖瓦碎块、混凝土块、沥青块不得随意堆放;居民自建房、商铺门面等进行建设、装修、装饰时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须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占道堆放。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五、房地产住宅商品房小区、经济适用房装修及商铺门面等进行装修装饰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由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在住宅小区红线范围内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统一收集统一处置,不得在住宅小区红线范围外周边乱堆乱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无证无牌、无资质运输的车辆进行运输处置。
七、建筑垃圾符合原地处置条件进行原地回填利用的,须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建筑垃圾需排放到施工现场之外的,施工单位须依法办理建筑垃圾排放手续。建筑垃圾在道路上运输的,运输单位须依法办理运输手续。运输车辆须符合密闭运输条件。对建筑垃圾进行受纳、贮存及资源化利用再生产的,消纳单位需依法办理消纳处理手续,并符合场地和管理要求。(建筑垃圾处理手续办理地址:朝阳西路公园巷26号融水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电话:0772-5122832)
八、本通告适用范围的经营性建筑垃圾合规消纳处置地点:融水苗族自治县横山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址:融水镇横山小区路口正对面,电话:15078501668。
九、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运输、贮存、堆放消纳企业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十、加强社会公众监督。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积极监督、举报非法排放、运输等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举报电话:融水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772—5122827)
特此通告。
融水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