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 2016年度关于实施实物配租的公告
根据《融水苗族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融政办发〔2011〕234号),结合我县实际在县城实施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获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包括单身)均具有本县城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实际居住;并且取得本县城常住户口三年以上,家庭成员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连续获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12个月以上且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亲属居住者)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 (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租金核减的除外)。 二、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包括单身)均具有本县城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实际居住;并且取得本县城常住户口三年以上,家庭成员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低收入认定标准且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亲属居住者)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 (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租金核减的除外)。 三、符合第一条所列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一)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二)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60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四)家庭中主要劳动者持有残疾人证书且无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五)需要动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六)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户于2016年4月 25日至2016年6月25日前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县房产部门出具的夫妇双方的个人住房信息、获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最近一年,如有孤老、烈属、下岗、残疾证明的应同时提交)、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到所属社区领取《融水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进行申报实物配租。
特此公告
融水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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