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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据大年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大年派出所牵头组织派出所警力和政府综合执法队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有三人沿着河道非法电鱼。派出所和执法队立即行动,成功截获嫌疑人韦某等三人,当场查获鱼0.94斤,现场查扣电鱼枪两支。
经调查核实,韦某使用的电鱼设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令禁止的破坏性捕捞工具。目前,融水县渔政部门已对韦某等三人非法电鱼的违法行为,处予行政罚款3000元,收缴电鱼枪两支和全部渔获物。
普法提醒:
不在禁渔期,电鱼就不违法?
绝对不是!
电鱼即违法:无论何时何地,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性方法均属违法。
携带即违法:即便未实际捕捞,携带电鱼设备进入渔业水域,也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重罚不手软:使用电鱼设备捕捞的,没收工具及渔获物,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船舶。
涉嫌刑事犯罪:若在禁渔区/禁渔期电鱼,或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将触犯《刑法》,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来源:融水县大年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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