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登记备案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民用无人机飞行及相关活动,加强源头管理,维护公共安全、飞行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面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登记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 登记备案范围与对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持有、使用民用无人机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均须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登记备案。以下无人机属于必须登记备案的范围:
1. 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
2. 最大起飞重量虽不足250克,但具备超视距飞行能力、可搭载摄像等设备、可编程自主飞行或具有集群飞行功能的民用无人机。
3. 经改装、加装,性能参数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民用无人机。
4. 自制、组装、拼装的民用无人机,无论重量大小。
5. 除用于执行军事、警务、海关和应急管理飞行任务外的所有类型无人机。
二、 登记备案方式与流程
本次登记备案工作采取“线上国家平台实名登记”与“线下公安机关现场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一步:线上国家平台实名登记
所有无人机持有人必须首先登录国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平台)完成实名登记。平台网址:
https://uas.caac.gov.cn,登记信息:需如实填写所有者身份信息、无人机型号、序列号(或唯一产品识别码)、飞控序号、使用用途等信息,并上传无人机照片。标识粘贴:完成线上登记后,系统将生成实名登记二维码。持有人需将该二维码打印并粘贴在无人机机身的显著位置。
第二步:线下公安机关现场备案(需携带设备) 完成国家平台实名登记后,无人机持有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无人机及相关材料,到我局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核对与备案。 备案所需携带材料清单如下:
(一)个人持有人需携带:
1.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已完成实名登记的无人机及飞行控制器。
3. 无人机的购买发票、收据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4. 国家UOM平台生成的实名登记信息打印件(含二维码)。
(二)单位持有人需携带:
1. 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 已完成实名登记的无人机及飞行控制器。
5. 无人机的购买凭证或合法来源证明。
6. 国家UOM平台生成的实名登记信息打印件(含二维码)。
三、 登记备案时间与地点
(一)集中备案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为集中登记备案期。所有在本通知发布前已持有符合条件无人机的单位和个人,务必在此期限内完成备案。本通知发布后新购置无人机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完成备案。
(二)现场备案地点: 为方便办理,请相关单位及个人前往以下地点办理现场备案:主办理点: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地址:融水镇玉融大道36号融水县公安局一楼)。各乡镇办理点:持有人也可前往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单位注册地)的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备案。
(三)备案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四、法律责任与重要提示
(一)法律责任: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按规定履行登记备案义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民用无人机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飞行空域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拒不配合登记备案工作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飞行管理要求:完成备案后,持有人应自觉遵守空域管理规定。在机场、军事禁区、党政机关、公共交通枢纽等管制空域飞行,必须提前通过UOM平台申请批准。禁止利用无人机从事偷拍、扰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违规活动。信息保密:公安机关对登记备案的所有信息将严格保密,仅用于公共安全管理目的。
此次登记备案是加强我县低空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请各相关单位及个人予以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主动履行法定责任,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空域环境和社会秩序。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