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我局将依法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被交通管理大队暂扣的电动三轮车(33辆)油三轮车(1辆)共34辆进行处理。依法对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被交通管理大队暂扣的车辆130辆进行处理。依法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被交通管理大队暂扣的普通摩托车(62辆)进行处理。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请当事人持合法证件到我局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处理室接受处理。 二、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将对被扣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三、具体详情请到我局交通管理大队咨询,电话0772-5126522。(相关附件附后)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3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