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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0772fang.com/news/html/130604/085N81364150235.html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文件 柳房金字〔2013〕9号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全市各单位:
根据《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3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最高额度的决议》(柳公积字〔2013〕4号)精神,现对柳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及有关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一)职工在柳州市区、柳江县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职工在鹿寨县、柳城县、融安县、融水县、三江县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
(二)单身职工或已婚职工夫妻中只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柳州市区、柳江县购建自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为25万元;在鹿寨县、柳城县、融安县、融水县、三江县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二、职工所购建住房套数认定
对职工住房的套数认定,以职工家庭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住房次数为准。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所购建住房视为首套住房;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后,职工家庭可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建第二套住房,每个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三、购建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的确定
职工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建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职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建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确认
职工第一次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建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相应的基准利率执行;第二次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建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五、继续实行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挂钩原则
职工在符合首付款比例的相应规定及具备还款能力的前提下,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应结合借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额度=借款职工及配偶从申请贷款时至法定离、退休年限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2+借款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余额
借款职工及配偶从申请贷款时至法定离、退休年限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标准×申请贷款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总月数。
夫妻双方如一方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欠缴一方的住房公积金不列入计算公式。
职工及配偶均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市区、柳江县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按公式计算可贷额度小于30万元的,可按30万元额度申请;在鹿寨县、柳城县、融安县、融水县、三江县购建自住房按公式计算可贷额度小于20万元的,可按20万元额度申请。
单身职工或已婚职工夫妻中只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市区、柳江县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按公式计算可贷额度小于20万元的,可按20万元额度申请;在鹿寨县、柳城县、融安县、融水县、三江县购建自住房按公式计算可贷额度小于15万元的,可按15万元额度申请。
六、本通知由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13年6月3日起正式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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