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融水县某村的阿元、阿贵用自制的电鱼工具独自到他们各自村的河道边电鱼,然后……他们被传唤了。
(图片来源网络与文中案件无关)
法庭上,法官问阿元和阿贵:“为什么要去河边电鱼?”阿元、阿贵回答说:“最近都说吃猪肉有风险,想打点鱼换换口味。”
法官内心OS:“没事多读点书吧 ”吃瓜群众表示······我们也不懂,为什么电个鱼也犯法了?
小编在这里科普一下: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 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19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内陆水域全境禁渔期时间为2019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水域生态,其间禁止一切渔业捕捞活动。
案件中
阿方和阿贵因文化素质低,在不了解广西内陆水域全境禁渔期的情况下,为满足食欲,用自制的电鱼工具,分别于今年6月14日及6月11日到各自村的河边河道非法捕捞水产品,并当场被巡查的民警查获。经核实,杨某方电得的野生杂鱼 403 克,杨某贵电得的野生杂鱼1.85斤。
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后,杨某方、杨某贵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悔罪,融水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方、杨某贵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最终,融水法院根据两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对杨某方判处罚金二千元,没收作案工具电鱼工具一套;对杨某贵判处罚金二千元,没收作案工具电鱼工具一套。
法官后语
禁渔期的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告诫大家要牢记禁渔期时间,不要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来源:融水县法院 编辑:晴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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