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度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 公 告
根据《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参照〈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我县公共住房进行管理的批复》(融政函〔2016〕82号),结合我县实际在县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本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本县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
(三)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二、本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且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二)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县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2倍以下(含)。
单身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25周岁。若满足以上条件的家庭已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后,仍有剩余房源,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请条件。
三、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三)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四)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单身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其父母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四、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城区公安机关登记并取得《居住证》、累计在融水镇居住2年以上(以办证点签注的入住时间计算);
(二)申请人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累计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
(三)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
六、申请人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七、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户于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前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县房产部门出具的夫妇双方的个人住房信息、获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县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最近一年,如有孤老、烈属、下岗、残疾证明的应同时提交)、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到所属社区领取《融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进行申报公共租赁住房。
特此公告
融水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25日 |